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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华学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学斌,华明利,华明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华学斌。被执行人华明利。被执行人华明战。申请执行人华学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8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明利、华明战给付其生活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华明利已支付生活费1200元,支付至2012年底;被执行人华明战已经同申请执行人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其生活一直由华明战照顾,申请执行人表示华明战应履行部分不需要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生活费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