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呼加木与杜克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加木,杜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呼加木,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杜克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和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杜克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克奇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杜克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克奇与其妻子王加芳共同所有的以王加芳名所存银行存款9896元(其中含兑现款7196元、利息2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