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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文达与林周峰、林央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达,林周峰,林央维,潘南平,罗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44-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达,农民。被执行人:林周峰,农民。被执行人:林央维,农民。被执行人:潘南平,农民。被执行人:罗建根,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胡文达与林周峰、林央维、潘南平、罗建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周峰、潘南平长期下落不明,林周峰、林央维、潘南平、罗建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周峰、林央维、潘南平、罗建根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文达借款26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75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