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志峰与杨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志峰。委托代理人王云,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平,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住所:高青县高苑路12号1-2层。负责人刘瑞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峰与被告杨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峰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