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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俊飞与杭州明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飞,杭州明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王俊飞。委托代理人袁才,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明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道源路446、448号。法定代表人邓成明,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俊飞诉被告杭州明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同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俊飞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才,被告杭州明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成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俊飞诉称:2009年至2010年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几处工地打工,主要从事泥水装潢。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未付,为此被告于2010年10月12日出具一份工资总结算单,约定此款在2012年1月18日付清。但此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被告杭州明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现无力支付,最快要到今年4月15日才能支付。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庭审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资总结算单1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工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明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俊飞工资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明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