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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蓟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侯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某,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艳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