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和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宋卓江与黄学东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卓江,黄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宋卓江,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黄学东,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和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学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学东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黄学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学东银行存款8767元(其中含兑现款8667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