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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恢裁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朝有与被执行人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有,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恢裁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有,农民。被执行人胡伟,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灌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伟主动将18000元交到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尚有本金19432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已将18000元执行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朝有,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部分延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灌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08)灌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