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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侯审,2011年10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字(2011)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16日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2月14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因修缮房屋和烧制木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承包、管护的位于乔坡组阴坡排、乔坡垭的集体山林木。案发后,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采伐林木共计原木材积28.30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6.614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差,其平时表现良好,现患贲门癌和腹腔淋巴结转移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鉴定报告及照片,商南县森林权属所有证,魏家台镇松树垭村民委员会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商南县森林公安局办案说明,座谈笔录及商洛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其承包管护的集体山林木达56.61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悔罪,所采伐林木确属生活所需,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朋焕祥审判员 : 宣 瑞审判员 :黄艳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