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于某某,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