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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于某某,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