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李跃俊与安徽福瑞劳务有限公司、张应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跃俊;安徽福瑞劳务有限公司;张应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32号原告:李跃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安徽福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小义乌商城。负责人:张应海,经理。被告:张应海,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俊与被告安徽福瑞劳务有限公司、张应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跃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中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