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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安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9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