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安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9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