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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芦长江、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芦长江,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胡小华,高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陈海燕,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芦长江,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芦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埋马村。法定代表人:高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小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高立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诉被告芦长江、宁波市旭日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高立军、胡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高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高立军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