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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与果志刚、张文生、果成、果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志刚,张文生,果成,果福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717号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以下简称大安镇信用社)。代表刘中科,系该社主任。被告果志刚。被告张文生。被告果成。被告果福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镇信用社与被告果志刚、张文生、果成、果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镇信用社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安镇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