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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小琴与盖延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14号原告许小琴,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琴与被告盖延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琴以与被告盖延海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同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