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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朱志红与樊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红,樊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朱志红。委托代理人:施国清、陆群,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红诉被告樊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冬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红撤回对被告樊冬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