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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闻东梅与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闻东梅;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胥新霄

案由

其他(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306号原告:闻东梅,女,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吴立成,男,山东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驻聊城市东昌西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蒋玉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萍,女,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胥新霄,女,汉族,学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胥保学,男,汉族,住址。法定代理人:王凤连,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闻东梅不服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聊房湖共字第0209000046号《房屋共有权证》,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2012年2月27日原告以与第三人的纠纷系民事纠纷,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闻东梅负担。审 判 长  韩恒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