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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59-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素玲与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玲,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59-462号原告王素玲。被告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电影大厦1栋1011房。法定代表人赖达雄。原告王素玲诉被告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上四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