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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左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审 判 员  赵雅玲人民陪审员  任让席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康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