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新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徐小松与夏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松,夏松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商初字第34号原告徐小松。被告夏松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松与被告夏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纠纷已经经双方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61元,由原告徐小松负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