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潘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潘某某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商初字第77号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工业园区29.315地块3层。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潘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松阳县,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潘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移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周惠平代理审判员 陈凌勇代理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