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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潘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潘某某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商初字第77号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工业园区29.315地块3层。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潘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松阳县,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潘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移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周惠平代理审判员  陈凌勇代理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