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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执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林森与许恩涛、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森,许恩涛,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民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森,又名张林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被执行人许恩涛,男,汉族,眉县安达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眉县槐芽镇西街7组。被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06号。法定代理人徐建辉,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林森与许恩涛、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恩涛、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45334.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4元及执行费594元。逾期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2012年2月22日,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46852.7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