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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立才与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才,李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才(又名张丽),农民。被执行人李桂华。申请执行人张立才与被执行人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景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徐金刚审判员  何 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