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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老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刘晓辉、刘继辉等与刘晓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辉,刘继辉,刘晓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刘晓辉,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刘继辉,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吕靖豫,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风,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宗虎、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辉、刘继辉诉被告刘晓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辉、刘继辉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辉、刘继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辉、刘继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晓辉、刘继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孟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