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老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刘晓辉、刘继辉等与刘晓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辉,刘继辉,刘晓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刘晓辉,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刘继辉,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吕靖豫,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风,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宗虎、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辉、刘继辉诉被告刘晓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辉、刘继辉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辉、刘继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辉、刘继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晓辉、刘继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孟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