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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陈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敬乐,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陆某,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伟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