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龙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江某某等与景德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王某某、江某某与被告景德镇××汽车运输有限公,景德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某某。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景德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北路××栋。被告:孟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号。原告王某某、江某某与被告景德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二原告分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宜作为一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告王某某、江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