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善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富、杨静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富,杨静芳,杨金联,费美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3号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伟绩。委托代理人:杨炜。被告:陈国富。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杨静芳。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杨金联。被告:费美观。委托代理人:杨金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富、杨静芳、杨金联、费美观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诉讼费44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