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铁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北铁盛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宁波江北铁盛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4730-3)。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260号。法定代表人:黄月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富,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原告单位职员,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6314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嵩山路629号。代表人:张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78年4月1日出生,被告公司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北铁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北铁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北铁盛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北铁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宁波江北铁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