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国珍与襄垣县潞五福利煤化有限公司、米保俊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珍,襄垣县潞五福利煤化有限公司,米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珍,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襄垣县人。被执行人:襄垣县潞五福利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夏店镇付村。法定代表人:米保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米保俊,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襄垣县潞五福利煤化有限公司、米保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潞城市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1601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新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