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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富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26458-6,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冯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