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法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大县申请执行屈波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县,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36号申请人陈大县,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波,男,现年31岁,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波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屈波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屈波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