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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水明与赏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明,赏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3号原告:张水明,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赏华芬,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明诉被告赏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水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