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娜与彭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娜。被执行人彭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智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彭智所有的冀T×××××一辆,现被执行人彭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彭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解除对其所有的冀T×××××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应当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智所有的冀T×××××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荣华审 判 员 刘迎坤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