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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2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陈国星、张菊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国星;张菊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224执32号 陈国星、张菊仙: 陈国星与张菊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桂0224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张菊仙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国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菊仙支付孩子抚养费5500元。现张菊仙已经自行向陈国星履行了55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张菊仙已经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