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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骆某1与骆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骆某1;骆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骆某1,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被告骆某2,男,30岁,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1与被告骆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某1负担。 审判长  粟开坤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素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