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立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俊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云,黄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242号申请人刘俊云。被申请人黄朝伟。申请人刘俊云与被申请人黄朝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朝伟驾驶的轿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朝伟驾驶的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