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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驻马店驿城区老黄牛五金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驻马店驿城区老黄牛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驻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驿城区老黄牛五金厂,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俊威,该厂经理。王伟与驻马店驿城区老黄牛五金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驿劳仲案字(2012)28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因驻马店驿城区老黄牛五金厂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辖区内,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伟申请执行驻马店驿城区老黄牛五金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琳璘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