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民初字收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卢忠玉与西安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立祥、山阳县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忠玉,西安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立祥,山阳县水务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山民初字收第00419号原告卢忠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安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丰庆小区2幢2单元6022室。法定代表人李贵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文艺北路东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迎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商洛市商州区中心街100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立祥,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奎,男,汉族,农民。被告山阳县水务局,地址山阳县城关镇北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江忠庭,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忠玉诉被告西安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公司)、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源公司)、陕西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司)、王立祥、山阳县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忠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安生、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安公司、志源公司、中州公司、城关建司、王立祥及上述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奎、被告山阳县水务局委托代理人刘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忠玉诉称:2009年10月23日,我与被告王立祥协商达成一致,我为王立祥承包的山阳县磨坡小流域户垣后坡坡改梯工程1—4标段爆破、装卸石头。约定了开工日期、工程造价按每立方石料35元支付,计量以工程验收方量为准。2011年1月15日,山阳县水务局验收合格,被告王立祥代表1—4标段承包单位,领取了工程款后,隐瞒了验收工程量,给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于剩余的工程款以各种理由拒付。因1—4标段石头全部由我供应,被告王立祥借用德安公司、志源公司、中州公司、城关建司四个单位资质参加该工程招标并与山阳县水务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做为实际施工人的王立祥应当和上述四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请求判令:1、德安公司与王立祥连带支付工程款49000元。2,志源公司与王立祥连带支付工程款38500元。3,中州公司与王立祥连带支付工程款40740元。4,城关建司与王立祥连带支付工程款52764.6元。5,山阳县水务局在欠付上述承包人承包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卢忠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出示如下证据:1,卢忠玉身份证实其身份。2,《爆破取石、装卸、施工安全协议书》证明部分工程分包情况。3,《爆炸作业施工委托书》证明原告分包采石劳务民爆队是受王立祥委托的。4,王立祥与卢忠玉结算抄录证明王立祥隐瞒了水务局验收方量。5、《磨坡流域坡改梯工程1—6标段验收决算审定表》。6,《山阳县磨坡小流域户垣后坡坡改梯治理工程验收砌石工程量》证实卢忠玉分包供应石料工程验收的相关情况。7,户良斌证明,证实原告结算情况。8,罗肖笔录9,史光旭笔录10,时主宏笔录11,熊印富笔录证明卢忠玉供应1-4标工程全部石料按水务局验收方量结算。12,《户垣镇坡改梯工程爆破施工整顿报告》也证明原告为被告供应石料的事实。13,证人史光旭、罗肖、郑成利证言证明1—4标所用石头主要是卢忠玉提供的。被告德安公司、志源公司、中州公司、城关建司、王立祥辩称:王立祥借用上述四公司资质招标属实。王立祥以中州公司的名义委托李中产与原告卢忠玉之间签订《爆破取石、装卸、施工安全协议书》属实。但除原告卢忠玉供应石料以外还有部分老石头回收利用。原告卢忠玉与被告王立祥已经按照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对原告卢忠玉供应石头工程量进行实地验收,对石头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卢忠玉亲自给被告王立祥出具“帐已付清”的收条。故原告卢忠玉请求无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德安公司、志源公司、中州公司、城关建司、王立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出示如下证据:1,《爆破取石、装卸、施工安全协议书》证明被告王立祥与原告卢忠玉所签订的合同“实际收方”是指王立祥与卢忠玉之间的实际丈量的收方与其它第三方无关。2,《毁老石砍供石合同》3,王君《老石料领》条说明王立祥使用了回收的老石头。4、户垣镇户家垣村委会会议记录,证明王立祥修砍处原有旧石坎村委会同意拆除。5,结算单证明:原告供应1—4标石料总方量和工程款,被告王立祥已全部给卢忠玉付清了。6,户垣村委会证明1份也证明此处原有老梯田的石坎被利用。7,卢忠玉《收条》证明1—4标总方量为9183方,款项共计321405元帐以付清。被告山阳县水务局辩称:山阳县水务局从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水务局将全部工程款结算清并已支付完毕。原告诉求山阳县水务局给付工程款属无理起诉,应当驳回。山阳县水务局未出示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1,身份证件应予采信。2,《爆破取石、装卸、施工安全协议书》被告德安公司、志源公司、中州公司、城关建司、王立祥、山阳县水务局无异议,应予采信。3,《爆破作业施工委托书》与原告提供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4,卢忠玉自书的结算抄录被告否认不予采信。5,《磨坡流域坡改梯工程1—6标段验收决算审定表》和6,《山阳县磨坡小流域户垣后坡坡改梯治理工程验收砌石工程量》其中验收工程砌石工程量1—4标部分能够证实山阳县水务验收情况,应予采信。7,户良斌证明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8,证人罗肖9,史光旭10,时主宏11,熊印富证言无法证实卢忠玉与王立祥之间的合同条款的含义,不予采信。12,,《户垣镇坡改梯工程爆破施工整顿报告》与原告提供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13,证人罗肖、史光旭、,郑成利当庭证言无法证实卢忠玉与王立祥之间的合同的条款的含义,不予采信。被告德安公司、志源公司、中州公司、城关建司、王立祥提供的证据:1,《爆破取石、装卸、施工协议书》与原告出示证据一致,予以采信。2,《毁老砍合同》3,王君《收条》4,户家垣村委会记录5,结算单6,户垣村委会证明均无原告签字,不予采信。7,卢忠玉《收条》,卢忠玉认可予以采信。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山阳县水务局对磨坡小流域户垣后坡坡改梯工程招标。被告王立祥借用德安公司、志源公司、中州公司、城关建司资质,参与投标并中标1—4标段坡改梯工程。被告王立祥以中州公司名义委托李中产与原告卢忠玉签定了《爆破取石、装卸、施工安全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施工计量以实际收方为准。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付取石总款的60%,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余款。2011年1月15日山阳县水务局对1—4标段验收砌石工程量分别为3415.22立方米、3492.15立方米、3662.63立方米、3784.56立方米。山阳县水务局将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2011年1月30日王立祥与卢忠玉进行结算后,卢忠玉为王立祥出具内容为“收到户垣磨坡流域坡改梯1—4标石料总计9183方(玖仟壹佰捌拾叁方),按所提供方量单款叁拾贰万壹仟肆佰零伍元。(坡改梯票据作废)帐已付清”的收条。卢忠玉收款后,认为山阳县水务局给付王立祥1—4标段验收砌石工程量多于王立祥为其支付的石料总量,又向王立祥提出要求按照山阳县水务局验收砌石工程量给其支付石料款遭到王立祥拒绝,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六被告,以山阳县水务局验收砌石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支付石料款。本院认为:原告卢忠玉未与德安公司、志源公司、城关建司、山阳县水务局签订合同,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被告王立祥以中州公司的名义委托李中产与原告卢忠玉之间签订《爆破取石、装卸、施工安全协议书》,原告卢忠玉与被告王立祥形成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王立祥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取石装车价款的义务。合同约定每立方米35元价格双方无异议。但对计量标准双方理解不同。合同履行中对“实际收方”未发生争议。双方进行结算时也无争议。原告卢忠玉收取工程款后,提出王立祥隐瞒了山阳县水务局验收的砌石工程量,自己与王立祥之间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收方”就等同于山阳县水务局验收的砌石工程量。因原告收取工程款后自愿出具《收条》,载明坡改梯票据作废,帐已付清。说明对于工程计量和价款原告已经认可,双方已经结算,故原告请求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能证实山阳县水务局验收的砌石工程量就等同于原告实际取石并装车的工程量。原告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忠玉诉被告西安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立祥、山阳县水务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卢忠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春玲审判员 孙淑梅审判员 潘春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乐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