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407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刘晓军、陈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晓军;陈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7民初164号 原告:刘晓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陈占波,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原告刘晓军诉被告陈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晓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军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艳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