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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07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刘晓军、陈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晓军;陈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7民初164号 原告:刘晓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陈占波,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原告刘晓军诉被告陈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晓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军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艳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