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蒋文辉与张光洪、湖州新国旅外事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蒋文辉。被告:张光洪。被告:湖州新国旅外事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泉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吴旭春。委托代理人:周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辉诉被告张光洪、湖州新国旅外事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辉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文辉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斌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