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陵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窦林刚与腾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林刚,腾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商初字第8号原告窦林刚,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腾红军,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林刚与被告腾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被告经人调解,现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3元,由原告窦林刚负担。审判员 马建新陪审员 刘丰军陪审员 石 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