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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佟卫斌与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卫斌,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佟卫斌,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建设路建设楼11楼3门303室,身份证号码130222197111110019。被告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唐古路立交桥西南侧,代码证号74343205-8。负责人:李春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立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卫斌与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卫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卫斌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