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1996年8月28日领取结婚证后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8年2月5日生一儿子,后来原告下岗,被告在家经营一个商店,日子过的美满,不知何故,2011年8月被告留下一封信,并带走10多万元离家,原告多次去叫,被告执意不回,无奈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订婚,1996年8月28依法领取结婚证,并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口1998年乙是蓁某某一儿子,双方关系较好。2011年农历10月份,被,,告之母发生误会离家出走,不马家里联系。被告出走后,原告曾到被告娘家寻找被告未果,原告遂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依法办理结婚手续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感情较好,只是被告因与其它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被告的这种行为实为不妥,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