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培发与被执行人王文彬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培发,王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曹培发,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曹阳,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声达助听器验配中心工人,与申请执行人父女关系。被执行人:王文彬,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口前镇。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曹培发与王文彬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彬仅有一处房产已被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彬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