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起诉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起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子张某由被告抚养,次子张某由原告抚养;3、由被告承担债务28000元,并给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万元;4、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和张某某于2003年4月9日在合水县固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3月10日生长子张某,2008年12月7日生次子张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王某某患甲亢病,先后在陕西榆林等地住院治疗,病情已好转,王某某患病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6月王某某外出打工,并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有:庄基1处,窑洞2孔。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予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王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王某某、张某某各自提供,均证明其身份。3、王某某、张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由王某某提供,证明了其与张某某的婚姻状况。本院认为:王某某和张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有孩子。在共同生活中,王某某患病,张某某能够给予治疗,虽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庭审中张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其有和好愿望,双方有和好条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稳定,王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善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