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王岳明、裘国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297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被告王岳明、裘国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的(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岳明、裘国意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岳明、裘国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岳明、裘国意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2月25日,被执行人王岳明、裘国意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截止2011年6月8日止利息为135958.57元,2011年6月9日起按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15.87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5589元、执行费2233.84元,由被执行人王岳明、裘国意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2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