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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宁与被执行人常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宁,常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苏宁,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常雪,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苏宁与常雪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雪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