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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执民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缪忠明、王张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301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被告缪忠明、王张堂、王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忠明、王张堂、王惠平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缪忠明、王张堂、王惠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缪忠明、王张堂、王惠平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2月25日,被执行人缪忠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被执行人王张堂、王惠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6元、执行费7502.56元,由被执行人缪忠明、王张堂、王惠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3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