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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厦海法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国际燃油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春贵、严仙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际燃油服务有限公司,“PUFA”轮船舶所有人赵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厦海法保字第7-1号申请人国际燃油服务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BunkerServicesK.K),住所地MLCKojimachiBldg.,2-8Kojimachi,Chiyoda-Ku,Tokyo102-0083,JAPAN。法定代表人HideoShikada。委托代理人江燕,中国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PUFA”轮船舶所有人赵春贵(ZHAOCHUNGUI)、严仙香(YANXIANXIANG)。委托代理人安寿志、谭卓然,中国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国际燃油服务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BunkerServicesK.K)以“PUFA”轮拖欠油款和驳船费用等755,249.04美元及违约金、利息、相关费用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PUFA”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08万美元担保。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依法作出(2012)厦海法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对巴拿马籍“PUFA”轮于福州港予以扣押。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已就该案纠纷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轮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巴拿马籍“PUFA”轮的扣押。审判长 李 洪审判员 蔡福军审判员 郑秉物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游蔡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