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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闽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陈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闽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号华联商厦*****层。法定代表人:蔡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宝,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巧平,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艳(CHENYAN),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美国。委托代理人:陈健,女,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再审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杰附: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